“云相亲”你相对了吗?法官以案说法
文章分类:婚姻指导 发布时间:2021-05-20 阅读: 7697
网络改变了我们的社会交往方式,诞生了新的人际虚拟社会。随着熟人社会人际圈的缩小,通过网络进行 “云相亲”“云恋爱”成为了当下社会的一股潮流。
同时,网络交友平台的异军突起和逐渐成熟,为当下单身青年群体寻求私密空间、自由恋爱提供了重要途径。
但是,虚拟空间的“人”与现实情况不能完全对应、“云相亲”平台核实信息真假的能力有限等缺陷导致相亲一方基于错误的信息而做出错误的判断,隐藏着诸多潜在的危机和纠纷。
比如隐瞒信息网上征婚,被骗者贴聊天记录是否侵权?网上婚恋怀孕生子,签订弃养协议有效吗?网恋被骗人财两失向谁索赔?北京房山法院法官专门以案说法,提出预警。
2019年4月,赵先生以单身身份在婚恋网站上征婚,认识了丁女士,两人确认恋爱关系后3个月,丁女士就发现赵先生已婚,赵先生却说,他与妻子性格不合并已分居,正起诉离婚。丁女士信以为真。不料就在她因宫外孕入院手术后,赵先生提出分手,承诺补偿丁女士100万元,并出具欠条。由于赵先生并没有履约,去年5月,丁女士将赵先生署名的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邮寄给了赵先生的领导,之后在赵先生公司玻璃上张贴相关内容。赵先生起诉丁女士侵犯他的名誉权,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法院会怎么判呢?
北京房山法院长阳人民法庭法官付雪介绍:“法院认为,赵先生已婚却在征婚网上觅友,并与丁女士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男女交往虽然属赵先生的隐私范畴,但他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所以对赵先生该项隐私的保护应有所限制。赵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丁女士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的具体影响,所以赵先生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示,我国《民法典》对保护自然人隐私有明确规定,但隐私权保护范围具有一定限制;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维护作为一般原则,在隐私权保护上也是不能例外的。“婚外恋情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应受到谴责;但是婚外恋属于个人私密活动,考虑到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应不得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公布,是否构成侵权还应结合公开范围、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付雪说。
在另一起案件中,2017年4月,段女士与张先生通过网络相亲平台认识后恋爱同居,段女士怀孕后,张先生与她签协议,如果她同意流产,一次性补偿她50万元,否则,不承担任何抚养义务。段女士选择生下儿子,取名段丙,两人又签一份协议,男方同意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和监护权,女方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后段丙起诉张先生索要抚养费。
长阳人民法庭副庭长刘宁介绍:“法院认为,弃养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约定。张先生作为段丙的生父,应承担段丙的教育费和生活费。法院结合张先生的收入及段丙的生活需要,判决张先生每月给段丙生活费5000元至段丙18周岁为止。”
依据《民法典》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不能以约定方式免除该义务。
刘宁指出:“虽然生育权属于人格权,人人享有,但女性在怀孕后,生育权不受男方控制,女方私自生育不会对男方生育权造成侵害,因此在未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女方未婚生育不侵犯男方的生育权。而男方不能以不知情或者以协议方式来免除自己的法定抚养义务。”
年近三十的蒋女士在婚恋网站上征婚,与所谓的“高富帅”李某相识,以为找到如意郎君,不仅为其流产,还借给李某七十多万元。没想到李某不仅已婚,还有多位女友,蒋女士起诉要求李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两千多元、精神抚慰金三十万元。李某却说,两人曾协议,他还七十万,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互不追究,感情问题一并解决。
长阳法庭法官助理瞿叶娟分析:“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并未明确因李某的过错给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赔偿已一并解决。所以对李某主张双方就债务、感情问题已经一并解决的主张未予采纳。法院判决李某需书面向蒋某赔礼道歉,赔偿蒋某医药费2290元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官提示,快节奏的生活缩小了交际圈,也缩短了交际时间。很多人会借助网络相亲平台寻找人生伴侣。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秉持审慎态度,始终保持清醒,不要被一时的幸福冲昏头脑。交友平台要严格把关,审查个人信息的真伪。
瞿叶娟说:“作为平台管理者,对利用交友平台欺骗他人的会员,应予以标识,以对其他会员进行提醒;欺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清除该会员,以防再次利用平台欺骗他人。若涉及金钱,应注意保留金钱往来凭证,并注明金钱往来缘由。若频繁涉及金钱问题,或要求处分个人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当事人应提高警惕,谨防靠感情骗取财产。”